一
兰卡斯特大学的教授联系到我时,我是非常难堪的。
教授做的是股权众筹的研究,她想与我合作搜集国内股权众筹的相关数据。我在创投这行混饭,又编写过几个与股权众筹、天使投资相关的报告,于情于理都是一个合作的好对象。但教授远在八个时区以外的英国,发给我的一些研究成果看上去十分认真,我实在不好意思用在国内做报告的态度糊弄她。
发现简单的拒绝无法令其放弃之后,我只好让教授耐心听我讲几个理由:
一,中国的股权众筹还没有法律上的明确定义,我以前做的研究,几乎是摸着石头过河(事实证明,在电联教授以后还不到两个月的时间,证监会发布了新规,重新定义了「股权众筹」)。
